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磐石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研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馆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机构,在学术上起咨询和参谋作用。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审议本馆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全馆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术水平,促进我馆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本馆工作的各项建议或意见,经馆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协助馆部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审定馆内科研课题的立项,协助审核对外课题申报工作。
第七条 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本馆承担的重要课题进行督导。
第八条 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推荐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
第九条 协助组织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第十条 对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审定评议。
第十一条 承担馆长委托审议的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9至15人组成,设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首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由馆长办公会议审定。因换届、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委员时,新任委员应由两名以上现任委员提名,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可特邀馆内相关专家和馆外知名专家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馆学术委员会委员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的意见可供馆学术委员会参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聘请兼职秘书1人,协助主任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义务
1.认真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工作,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供建议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案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在会前提出会议议程和事项,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六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者,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事项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2017年8月29日